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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福华:执法者屡屡违法悖论的因由

2008-04-28 08:25:3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3  

城管机构的存在本身即无法律依据。城管机构存在的唯一依据可能是《行政处罚法》,但把此条看作城管机构存在的法律依据很是牵强。 作者:代福华 又发生一起城管执法人员肆意违法事件。南京市两市民因一番言语挑 ...

城管机构的存在本身即无法律依据。城管机构存在的唯一依据可能是《行政处罚法》,但把此条看作城管机构存在的法律依据很是牵强。
作者:代福华

又发生一起城管执法人员肆意违法事件。南京市两市民因一番言语挑衅引来十几名城管人员围殴,导致其中一人大便失禁、右臂骨折。

执法者野蛮执法,肆意侵害群众财产利益乃至生命健康的事情屡屡发生!可以说近年来城管人员让人民群众“伤透了心”,在有些城市,城管人员一出动,市民便戏称为“鬼子来了”,有时甚至发生群众与城管执法人员对抗事件。人民群众与城管执法机构的对立情绪可见一斑。

应该说,在不少城市,城管执法机构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越来越多,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是到了城市政府不得不深思和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时候了。那么,执法人员却屡屡违法悖论的因由到底是什么呢?笔者以为,缺乏法律规制是“城管问题”的症结所在。

首先,城管机构的存在本身即无法律依据。城管机构存在的唯一依据可能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把此条看作城管机构存在的法律依据很是牵强,该条规定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但现行城管执法机构无一例外是由各地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以在法宝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当然,目前各地也纷纷出台关于城管权力范围的规定,但是,其位阶大多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城管权力合法性问题并未得不到法律层面上的解决。因为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所以群众本能地对其执法行为即有抵触情绪。

第二,正是因为其设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城管的执法行为便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制,其行政处罚行为亦无科学的程序设计。城管执法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

第三,由于城管机构往往是地方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因此其主要经费来源就不可能是财政拨款,靠罚款和收费“经营”便成了不少地方城管机构的“生存之道”。在利益的驱动下,城管执法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乱罚滥收现象较为严重。

第四,城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城管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因此其人员招录不如行政机关规范,在进人机制上把关不严格导致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这也是目前中国“城管问题”的重要原因。

必须承认,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任务繁杂,城管执法或类似机构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国家必须尽早对城管问题统一立法,对城管机构编制、经费来源、职权职责、执法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城管执法所导致的各种问题将是和谐社会不和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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